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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德颖|时间:2020年06月10日|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C,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A,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日、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3年6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12月28日生育女儿A,因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3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到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及债务约定为:1、双方于2011年9月共同购置位于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的9号3701归女方所有,2、债权处理:无,3、双方于2011年9月向中国建设银行以房屋为抵押贷款150000元本金和利息由男方负责偿还,目前,位于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的9号3701和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夹层05车库的产权证均登记于被告的名下,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并未对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夹层05车库的归属作出约定,但原告认为,该9号夹层05车库是在购买时连同主体9号3701房一起购买,属附属财产,该车库亦应归原告所有,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位于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的9号3701和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夹层05车库归原告A所有,估值19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 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户籍情况, 证据2、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已经离婚及离婚协议书内容, 证据3、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情况, 证据4、房地产权证,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的产权证登记情况, 证据5、税收通用发票,证明原、被告购买房产时支出的金额, 证据6、邮政特快专递寄件单、交寄邮件收据、撤销赠与及撤回放弃所有权通知书,证明原告撤销将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屋赠与女儿A的决定, 证据7、(2012)云郁法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9月共同购置了位于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 被告A答辩认为,答辩人在2011年9月并无购置任何房产,答辩人于2010年9月购买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的房产并不是归原告所有,而且房屋产权证的名字是答辩人独立所有的,其房产所有的债权债务均是答辩人个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 被告A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存折原件,证明当时房屋还贷一直是由被告个人还贷,原告并无承担过任何房屋还贷的债务, 证据2、银行贷款协议,证明当时向银行贷款的15万元是原告所得, 证据3、协议书原件,证明原告将争议的房屋赠与女儿A,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3日在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如下:1、财产处理:双方于2011年9月共同购置位于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的9号3701归女方(即A)所有,2、债权处理:无,3、债务处理:双方于2011年9月向中国建设银行以房屋为抵押贷款150000元的本金和利息由男方(即A)负责偿还, 2014年5月1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协议书》,约定:1、本人A自愿放弃2012年9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条款第二项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的第一条财产处理:双方于2011年9月共同购置位于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的9号3701归女方所有,2、自2014年6月1日开始,A不再拥有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号的使用权,该房的使用权权属女儿属A所有,3、为照顾女儿,父亲A与女儿B甲同住,未经A和女儿B同意,第三者不能入住该房,4、A不能喝醉酒和疏忽照顾女儿,否则搬出该房和放弃女儿的抚养权,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的一套房屋使用权归还A,5、离婚协议书其他内容不变,我A自愿,此协议具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当时双方协议将2011年9月共同购置位于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女儿A, 2014年5月27日,原告A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B发出《撤销赠与及撤回放弃所有权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人现决定撤销2014年5月17日对你们作出的将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所有权赠与女儿A的赠与决定,并撤回关于放弃对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声明,被告A在庭审中确认2014年5月28日收到该通知书, 另查明,被告A于2010年9月20日以自己的名义向B购买郁南县某某镇某某巷9号3701房屋及郁南县某某镇某某巷9号夹层05车库,交易金额分别为189324元、4000元,2011年2月18日,A将上述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并领取了XX房地权证郁字第×××××××号及XX房地权证郁字第×××××××号的房地产权证, 2011年5月31日,被告A以郁南县某某镇某某巷9号3701房屋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申请贷款15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A在借款人栏签名确认,原告A、被告B在抵押人栏签名确认, 诉讼过程中,被告A认为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夹层05车库现值4000元,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郁南县某某镇某某巷9号3701房屋及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夹层05车库系苏某某和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12年9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苏某某和A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有效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房应归原告A所有,A和B在离婚协议未约定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夹层05车库的归属,由于该车库系郁南县某某镇某某巷9号3701房屋的附属设施,应归A为宜,原告A应补偿2000元给被告B, 关于2014年5月17日的协议书中所有权赠与及放弃所有权的问题,一、赠与问题,由于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房屋已经双方协议归苏某某所有,A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女儿B,但A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已撤销赠与,故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房仍属苏某某所有,二、放弃所有权的问题,A放弃所有权的行为属于使所有权归于消灭的行为,系其单方即可成就的行为,但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房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故放弃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向相关部门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申请注销登记才生效,但A在向相关部门办理放弃所有权登记前已撤回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房仍属原告A所有,原告要求确认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房屋及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夹层05车库归原告A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A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办理过户手续应向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不属本院处理的范畴,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3701房屋归原告苏某某所有, 二、确认郁南县某某镇某某路某巷9号夹层05车库归原告苏某某所有, 三、原告A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00元给被告B,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A负担2000元,原告A负担50元,(被告A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B已预付,由被告A自行返还给原告B,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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